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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罗广诉冼斌、梁结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广,冼斌,梁结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罗广。被告冼斌。被告梁结桃。委托代理人资芑、毕爱国,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广诉被告冼斌、梁结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罗广,被告梁结桃及其委托代理人资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0日,两被告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元,转账存入被告冼斌工商银行的信用卡里;2013年4月11日,两被告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5400元,转账存入被告冼斌交通银行的信用卡里;2013年4月12日,两被告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600元,转账存入被告冼斌交通银行信用卡里。借款后,两被告至今未归还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000元及利息602.04元(以9000元为借款本金从2013年4月12日暂计算至2013年7月28日,一直计算至还款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9000元×5.6%×4倍÷365天/年×109天);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冼斌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被告冼斌既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无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被告梁结桃辩称,被告梁结桃对原告所称的借款完全不知情,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冼斌或被告梁结桃就涉案借款达成借款合意,更没有证据证明其所谓的存入被告冼斌信用卡的款项是被告冼斌为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所支付,所以原告所称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综合原、被告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起诉的借款和利息是否有事实依据;2.如果借款属实,被告梁结桃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围绕争议的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梁结桃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一份,两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梁结桃质证认为:无异议。2.两被告结婚登记证明原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给被告冼斌还信用卡欠款的时候,两被告还是夫妻关系。被告梁结桃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3.银行回单原件三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冼斌还了欠款。被告梁结桃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所称的内容。4月11日银行回单的收款人及收款账户都是原告的,4月10日的银行回单显示贷款方是被告冼斌,不能证明回单中款项是被告冼斌向原告所借用的款项,所以该证据不能证明其所称的证明内容。4月10日的回单,被告梁结桃对此完全不知情。4.房地产产权情况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梁结桃有房产,有还款能力。被告梁结桃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5.交通银行回单原件两份,账号尾数为3503银行卡一张(原件核对退回),证明原告将自己卡里的钱转入被告冼斌的账户。被告梁结桃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冼斌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冼斌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围绕争议的焦点,被告梁结桃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1.离婚协议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退回),离婚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退回),证明两被告于2013年7月9日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两被告各自确认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2.申请证人冼涛、潘兆绵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冼斌有赌博恶习,两被告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原告质证认为:当时在2013年6月左右,原告曾去被告梁结桃在丹桂路的房子找到了被告冼斌,当时被告梁结桃也在家,两被告在同一房子中,不可能长期分居。原告借款给被告冼斌的时候不知道被告冼斌有赌博恶习,证人与被告冼斌是兄弟,这不是不还款的理由,且证人潘兆绵也称借款被告冼斌有向其借款用于其他消费。被告梁结桃认为:两证人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被告冼斌平时具有好赌恶习,且很少顾家,被告冼斌对外的举债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没有用于家庭开支。3.报警回执原件一份,证明很多自称冼斌的债权人上门讨债,被告梁结桃报警。原告质证认为:原告从未说过今年8月曾到被告梁结桃家里,是在今年6、7月去银盛楼时候,见到两被告都在家里。被告梁结桃的陈述完全是为了逃避债务。为了查明事实,本院根据被告梁结桃的申请,到公安机关调取了对被告冼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及相应笔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一份。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原告也经常到澳门,不能证明什么。被告梁结桃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冼斌除了通行证还有护照,可以持有护照去澳门,不能证明去澳门的情况。处罚决定及笔录证明被告冼斌因赌博受到多次处罚。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真实合法,能证明原告主张的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5,真实合法,相互印证,证实了原告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被告冼斌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梁结桃是否有房产,与本案无关联性,因此不予认定。被告梁结桃提供的证据1,只可证明两被告离婚及离婚协议内容,但离婚协议内容不能对抗案外人。被告梁结桃提供的证据2及本院调取的证据,证人冼涛与被告冼斌是兄弟,有利害关系,因此对其证言不予采信;证人潘兆绵的证言,结合本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应笔录,可认定被告冼斌有赌博,而且被公安机关处罚多次,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冼斌有经常赌博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冼斌出入境记录反映其2013年持港澳通行证只到澳门一次,到澳门是否赌博,从记录中不能反映,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被告梁结桃提供的证据3,该证据只可证明被告梁结桃曾报警的事实,其也承认至今公安机关未对有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因此该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联性,不予采信。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罗广与冼斌是朋友关系。2013年4月10日,冼斌因欠缺资金向罗广借款3000元,罗广将该3000元转账存入冼斌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里。2013年4月11日,冼斌因欠缺资金又向罗广借款5400元,罗广将该5400元转账存入冼斌交通银行的账户里。2013年4月12日,冼斌因欠缺资金向罗广借款600元,冼斌将该600元存入了冼斌交通银行的账户里。借款后,罗广认为冼斌、梁结桃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遂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冼斌、梁结桃于1998年9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7月9日离婚。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冼斌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冼斌向原告借款,应负清偿借款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冼斌归还借款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还款期及利息,但没有证据证实,因此不予支持,只支持从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即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被告梁结桃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是原告已提供了银行记录证实,而且被告冼斌并未抗辩,被告梁结桃提供的证人也证实被告冼斌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别人借款,被告梁结桃又无提供反证推翻原告的证据,因此对被告梁结桃认为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梁结桃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被告梁结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抗辩认为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原告小额借款给被告冼斌,转账存入了被告冼斌的银行账户,原告称被告冼斌是以还信用卡欠款为由借款符合当时的事实,因此被告梁结桃此抗辩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梁结桃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冼斌、梁结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广归还借款9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3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广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径付给原告罗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逵审 判 员  张高龙人民陪审员  何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