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外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创牌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嘉德威(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创牌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嘉德威(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外初字第49号原告杭州创牌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中路203号1号楼厂房一楼。法定代表人叶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南秋萍、周伟锋,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德威(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直街35号。法定代表人陈安岳。原告杭州创牌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德威(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创牌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创牌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创牌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4.50元,由原告杭州创牌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妍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卢方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