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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571号原告赵某某,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武某某,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鑫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