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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浙江省瑞安中学与瑞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瑞安中学,瑞安市瑞中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初字第89号原告浙江省瑞安中学。法定代表人陈良明。委托代理人姜正、周燕青。被告瑞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金少隆。委托代理人陈旭峰、叶圣翰。第三人瑞安市瑞中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李向东。委托代理人方顺坤。原告浙江省瑞安中学与被告瑞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第三人瑞安市瑞中机械厂清产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争议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瑞安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省瑞安中学负担。审  判  长 林 波人民 陪 审员 宋微微人民 陪 审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万顺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