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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洋县农信社与高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正,高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楚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马畅信用社信贷员。被执行人高正,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高选刚,男,汉族,陕西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洋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正、高选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洋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志权审判员  汤书雄审判员  马忠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