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泽民与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桑印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 决 书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主办单位:民一拟稿人:张娜事由:劳动争议纠纷附件:主送:抄送:发文字第号密打印份数打字:校对:年月日封发经发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北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张泽民,男,汉族,1952年7月1日生。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海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永,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印祥,男,汉族,1956年3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于海永,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泽民诉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桑印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泽民、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桑印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海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泽民诉称,2013年3月,被告聘任原告为预算部长,工资待遇每月8000元。双方还约定不准原告辞职,另就业他处。被告也不准随便辞退原告,否则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时间总是拖后1至2个月。现在被告已给付原告3月至5月工资,每月8000元。现尚欠6月至7月15日工资12000元。3月16日至7月15日每天加班1.5小时、法定假日加班25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6月至7月工资12000元、加班工资12271.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180元,共计人民币42451.5元。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曾去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未受理,请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没有全国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不能享有造价员的工资待遇。原告应享受临时工每月3000元待遇。国家实施的造价员资格是必须有造价员资格证书的,所有相关待遇也是相应的。建筑工地时间有特殊性,冬季不能开工,且有工程时间的限定,所以春夏秋三季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预算员的职责是预算出工程的价款,且应该准确且造价应该造全。被告桑印祥答辩意见同上。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原告张泽民经人介绍到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唐国际项目部工作。原告与桑印祥(被告桑印祥系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唐项目部负责人)约定,岗位为预算部部长,每月工资8000元。2013年7月15日,原告离开被告处。被告给付了原告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工资,未给付2013年6月至2013年7月15日工资。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休息日加班29天、法定节假日加班3天,被告未支付加班工资。2013年8月20日,原告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6月至7月工资12000元、加班工资12271.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180元,共计人民币42451.5元。2013年8月23日,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请求不属于该委受理范围作出(2013)案通字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工资表、考勤表等书证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泽民在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告安排原告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原告从被告处离职,被告应及时与原告结算工资,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及加班工资,违反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作期间工资及加班工资,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劳动关系,而被告桑印祥系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原告主张的工资、加班费应由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故原告亦要求被告桑印祥承担给付给付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泽民2013年6月至2013年7月15日工资12000元。二、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张泽民休息日加班工资12271.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310元,共计人民币15581.5元。三、驳回原告张泽民对被告桑印祥的起诉。上述第一、二项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文茜审 判 员 轧红芸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玉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