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民一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原告皮德次诉被告严松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德次,严松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595号原告皮德次,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出生。被告严松柏,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皮德次诉被告严松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皮德次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德次撤回对被告严松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皮德次负担。审判员 周业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