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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普通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古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武某某,男,1952年9月19日生,汉族,本区赵各庄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委托合同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古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忠林代理审判员  张 靖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建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