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尹火玉,湖南省新田县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提供的被告王某某住址,因被告王某某外出,本院无法向被告王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拟向被告王某某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但原告不交纳公告费。���院视为原告刘某某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邝小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君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