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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继伟因与被上诉人武小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继伟,武小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继伟,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张军,桦甸市司法局八道河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小奎。委托代理人:张敏楠,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继伟因与被上诉人武小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继伟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继伟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杨继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杨继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卫 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