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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肖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刑初字第45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沛县,暂住济南市天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13)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静,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鲁A511**号福克斯轿车沿济南市二环东路路口由南向北行驶至七里堡与二环东路路口时,与前方高某某驾驶的鲁AGE1**轿车追尾。交警人员接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带肖某某进行血液检验,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公安交警执法的视听资料,证人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龚 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延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