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励友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励友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298号恒泰商务楼4楼。法定代表人:施志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崎,该公司员工。被告:励友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励友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励友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宏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