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商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庆德与赵金伟、孙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德,赵金伟,孙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商初字第1358号原告:王庆德。被告:赵金伟。被告:孙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德诉被告赵金伟、孙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王庆德的起诉暂不具备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庆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房超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