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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商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庆德与赵金伟、孙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德,赵金伟,孙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商初字第1358号原告:王庆德。被告:赵金伟。被告:孙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德诉被告赵金伟、孙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王庆德的起诉暂不具备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庆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房超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