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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沈秋发与薛付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秋发,薛付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40号原告:沈秋发,男,194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退休职工。被告:薛付群,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秋发与被告薛付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秋发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秋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秋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沈秋发已预交),由原告沈秋发负担。审判员 龚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梦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