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沈秋发与薛付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秋发,薛付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40号原告:沈秋发,男,194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退休职工。被告:薛付群,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秋发与被告薛付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秋发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秋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秋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沈秋发已预交),由原告沈秋发负担。审判员 龚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梦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