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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民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9-03-13

案件名称

三门峡湖滨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湖滨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三门峡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民二初字第368号原告三门峡湖滨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荆小平,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茅津路东侧(师家渠村委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振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湖滨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海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湖滨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3070元,由原告三门峡湖滨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