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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庚香与被告谭再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87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舒某某,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