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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周健荣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一初字第47号申请人:周健荣,男,1969年2月9日,汉族。2013年11月4日,申请人周健荣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庭对申请人周健荣与司徒素霞离婚一案,于2011年4月8日作出的FS-10-360454号离婚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判决周健荣与司徒素霞离婚,离婚于2011年3月27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庭作出的FS-10-360454号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庭作出的FS-10-360454号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 判 长  陈瑞晖审 判 员  崔利平代理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秀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