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调字第3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吴京津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37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X。负责人冀光恒,行长。被执行人吴京津,女。申请执行人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382号公证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京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京津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吴京津名下的位于XXX。冻结期间不得为其办理抵押、过户、变卖等事宜。执行员 XX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玉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