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申屠剑锋与徐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剑锋,徐林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401号原告:申屠剑锋。被告:徐林高。原告申屠剑锋与被告徐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学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申屠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林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申屠剑锋起诉称:被告徐林高于2012年7月24日、2012年9月6日、2012年9月10日、2013年5月4日、2013年6月14日分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0元,被告共出具借条五份,约好2013年8月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林高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7%计算);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出示借条五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被告徐林高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7月24日、2012年9月6日、2012年9月10日、2013年5月4日、2013年6月14日分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0元,被告共出具借条五份。2012年7月24日、2012年9月6日、2012年9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上约定月利率按5%计算,2013年5月4日、2013年6月14日出具的借条上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及支付合法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7%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林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申屠剑锋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徐林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学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