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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支行与刘锁贵、于永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支行,刘锁贵,于永海,张誉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支行,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南大街411号。负责人杨镒铭,职务副行长。被告刘锁贵。被告于永海,保定市人防办公室职工,被告张誉怀,1980年8月8号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支行负担。审判员  齐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