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昭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昭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昭平县凤凰花园幼儿园、被告骆家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昭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昭平县凤凰花园幼儿园,骆家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昭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昭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邱耀询。被告昭平县凤凰花园幼儿园。被告骆家凤。原告昭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昭平县凤凰花园幼儿园、被告骆家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泽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昭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邱耀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昭平县凤凰花园幼儿园、被告骆家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昭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昭平县凤凰花园幼儿园于2011年至2012年间,在原告昭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购买课本一批,价款为人民币21047元,经原告多次追索,但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付清所欠款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昭平县凤凰花园幼儿园、被告骆家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被告昭平县凤凰花园幼儿园向原告昭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购买课本一批,价款为人民币21047元。被告购买课本后,并没有及时地向原告支付款项。2013年1月29日,被告骆家凤为被告昭平县凤凰花园幼儿园所欠款项立下保证书,保证尚欠原告昭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课本费21047元,在2013年3月15日前付清。但被告不讲信用,逾期至今一直拖欠,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索,但被告拒不给付,由此引起纠纷。2013年9月23日,原告昭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购书款21047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2012年12月25日,被告昭平县凤凰花园幼儿园向原告昭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购买课本一批,价款为人民币21047元是客观事实。2013年1月29日,被告骆家凤立下保证书,保证该款在2013年3月15日前付清,但被告不守信用,逾期至今仍不给付,这是被告的根本性违约。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负连带清偿所欠款项,虽然所欠款项是被告昭平县凤凰花园幼儿园,但被告骆家凤在2013年1月29日向原告亲笔立下保证书,承诺在2013年3月15日前付清所欠款项。但被告骆家凤失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因此,对于原告昭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从2013年3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利息的计算,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付,因此,对于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昭平县凤凰花园幼儿园向原告昭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支付课本费人民币2104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告骆家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昭平县凤凰花园幼儿园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26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32510104000238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贺州市支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泽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