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黄商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金××为与被告王甲、台州市××晟××金属制品与王甲、台州市××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金××为与被告王甲、台州市××晟××金属制品,王甲,台州市××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2529号原告:金××。被告:王甲。被告:台州市××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96643-7。住所地:台州市××街道××山村。法定代表人:王乙。原告金××为与被告王甲、台州市××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良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和被告晟杰××的法定代表人王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起诉称:2012年间,原告受托为被告王甲、晟杰××进行磨床飞刀加工,截止2013年2月7日,经结算,两被告共欠原告加工款140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了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3年5月付清,但两被告至今未支付。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某某工款1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在出具欠条后支付了加工款1500元,遂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某某工款125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王甲、晟杰××均未作答辩,也未举证。原告金××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王甲的户籍证明,被告晟杰××的公司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2、欠条1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加工款12500元的事实。被告王甲、晟杰××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诉讼文书后,既不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举证,被告王甲和被告晟杰××的法定代表人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间,原告受托为被告晟杰××进行磨床飞刀加工,截止2013年2月7日,经结算,被告晟杰××共欠原告加工款14000元,被告王甲于当日出具了欠条一份,同时在欠条上加盖了被告晟杰××的业务专用章,并承诺于2013年5月付清。到期后,被告晟杰××仅支付了加工费1500元,尚欠12500元。本院认为:被告王甲出具的欠条上已加盖了被告晟杰××的业务专用章,据此应认定本案的加工关系发生于原告金××与被告晟杰××之间。被告晟杰××欠原告加工款125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晟杰××应予给付。鉴于被告晟杰××未及时按约付款,应赔偿给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该利息应以12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被告晟杰××逾期付款之日(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王甲系被告晟杰××的工作人员,其出具欠条的行为系代表被告晟杰××的职务行为,欠条所记载的债务应由被告晟杰××承担,原告要求被告王甲与被告晟杰××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缺乏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市××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加工款12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12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台州市××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肖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