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李祥杰、金振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李祥杰,金振文,黄一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707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贤军。被告:李祥杰。被告:金振文。被告:黄一利。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李祥杰、金振文、黄一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