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谢民一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陈红、陆振好与杨美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陆振好,杨美玲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864号原告:陈红,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陆振好,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余凤祥,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晶,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美玲,女,汉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陆振好与被告杨美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红、陆振好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