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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戴文君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龙湖基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文君,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龙湖基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初字第97号原告戴文君。委托代理人蒋海,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被告常州龙湖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河海东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文君诉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龙湖基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文君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文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顾 洋代理审判员  刘岳庆人民陪审员  盛菊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水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