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华德勇、朱洪贞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华德勇,朱洪贞,朱洪刚,蒋杭英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84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Adi-Dassler-Strasse1Herzogenaurach91074Germany)。诉讼代表人:TimothyGeorgeJamesBehean,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黄润生,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富明,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德勇。被告:朱洪贞。被告:朱洪刚。被告:蒋杭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德勇、朱洪贞、朱洪刚、蒋杭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瑞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