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山民一初字第004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419-2号原告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杜绍振,总经理。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法定代表人李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及调查取证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保方审 判 员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李丽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崇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