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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王树宏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镇刑初字第00072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商州市,汉族,大学文化,住镇安县公安局家属楼新单元2楼东,2003年至2009年任镇安县东川镇派出所所长,现任镇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教导员。因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被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狄传珍,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狄传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7月30日,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青年贺志辉(原籍户口登记名,又名贺宇辉、贺勇)在黑龙江省肇东市铁东区因琐事将另一青年孙某杀死后潜逃。2005年前后,自称“贺勇”的贺志辉认识了我县东川镇罗家营村的刘晓晓。后随同刘晓晓来到镇安县东川镇罗家营村居住生活。为了逃避抓捕,贺志辉找到罗家营村村支书王学文(另案处理),请求王学文帮其在当地重新办理户口。王学文在明知“贺勇”不是本村村民的情况下,代“贺勇”书写了一份户口补录申请,又以村委会的名义出具了贺系该村户口漏登人员的证明。2006年9月11日,王学文与“贺勇”一同到东川派出所找到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未按工作规定履行调查核实程序的情况下碍于情面,即在贺的补录申请上签字,同意以户口漏登为由给贺志辉(贺勇)补办户口登记录入。这样贺志辉就以“贺勇”之假名,在镇安县取得了合法户口登记,并办理了身份证。后来贺志辉就以“贺勇”之名,长期潜逃在镇安。在公安部门的清网行动中,2012年11月25日,在我县公安机关的配合下,黑龙江警方于镇安县城将贺志辉抓获。2013年8月27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贺志辉无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镇安县公安局文件、镇组干任(2009)28号中共镇安县组织部文件、贺志辉常住人口登记表、肇东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追逃贺宇辉方案、抓捕经过、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人王学文、叶文明、王晓琪、赖明政、刘晓晓、贺志辉的证言、贺勇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身份证全项、陕西省公安厅陕公通字(2003)191号文件、商洛市公安局商政公户发(2003)11号文件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调查核实程序,即签字同意补录户口手续,致使涉嫌故意杀人的在逃人员办理了虚假户口,取得了合法身份,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声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正健审 判 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姚双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亓晓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