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肖建浩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建浩,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西洋江镇星子坪村1组17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建浩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建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肖建浩伙同许某(另案处理)在博罗县××镇人民公园内行人桥处,采用拳脚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谢某乙实施抢劫,抢得现金人民币38元。破案后赃款无法缴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肖建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肖建浩伙同许某(另案处理)在博罗县××镇人民公园内行人桥处,被告人肖建浩用脚踢和揪住被害人衣服、许某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谢某乙实施抢劫,抢得现金人民币38元。作案后,被告人被闻讯赶来的巡逻队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博罗县××镇人民公园内行人桥处。3、被害人谢某乙陈述,陈述其在案发当晚,在博罗县××镇人民公园内行人桥附近路段,被二名男子揪住衣服、持刀威胁抢劫了38元,后二男子见巡逻队员巡逻至此,即逃跑,我就边跑边喊有人抢劫,后来其中一男子就被巡逻队员抓住了。4、李某镇、翟某祥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听到被害人喊有人抢劫,我们刚好巡逻至此,就将其中一嫌犯抓获。5、辨认笔录,被害人指认被告人是抢劫其38元的其中一男子。6、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当晚作案后被巡逻队员抓获。8、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以上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建浩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亦同意,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建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建新审 判 员 陈伟明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