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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维贤与刘兴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贤,刘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李维贤,男,汉族,1965年8月27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刘兴明,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宁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09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维贤与被执行人刘兴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现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