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维贤与刘兴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贤,刘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李维贤,男,汉族,1965年8月27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刘兴明,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宁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09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维贤与被执行人刘兴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现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