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096-4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圣恩制衣(深圳)有限公司与黄廷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096-4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圣恩制衣(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志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琼英、陈秀娟、潘悉芳、梁美容、陈秋霞、任永琼、段张氏、付美容、魏清忠、左双荣、张伙新、黎建、刘辉、李杰龙、陈玉华、朱少煌、庄培辉、张志华、刘永兵、张晓燕、项俊山、李小英、刘付俊玲、李平、姜招阳、王吉云、蓝小林、王国辉、李彩云、林仰燕、邓先玉、刘先兵、吴政、黄雪琼、黄志超、黄喜发、戴海南、吴其金、朱信辉、蔡继燕、彭耀雨等41人。(详细身份信息见附表)郑琼英等41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俞凌淼,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廷杰、陈小凤、易锋华、邹泽生等4人(详细身份信息见附表)。上诉人圣恩制衣(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琼英等45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公劳初字第84-92、94-122、124、125、128、13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合法传票传唤,上诉人圣恩制衣(深圳)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四十五案按圣恩制衣(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四十五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450元,由圣恩制衣(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罗 巧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晶(兼)书 记 员 杨玉兰(兼)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员工身份信息:案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4096号黄廷杰512923196710195000女1967年10月19日四川省南充市岳池县4097号郑琼英511124196510105529女1965年10月10日四川省井研县研经镇太安村5组10号4098号陈秀娟452528196411300283女1964年11月30日广西博白县博白镇富石村大岭脚队015号4099号潘悉芳513029197008014843女1970年8月1日四川省大竹县新生乡岩峰村5组4100号梁美容452502197910200528女1979年10月2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旺岭村旺南屯149号4101号陈秋霞412722197005171084女1970年5月17日河南省西华县红花镇田楼行政村田楼村五组4102号任永琼512921196803175286女1968年3月17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里坝镇大桥村6组12号4103号段张氏341221196505176044女1965年5月17日安徽省临泉县陈集镇马桃园行政村段小寨26号4104号付美容362203198908205947女1989年8月20日江西省樟树市中洲乡中洲居委会中洲村1组125号4105号魏清忠350500196905062535男1969年5月6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鹤山路305号4106号左双荣430223198009015121女1980年9月1日湖南省攸县新市镇南街居委会六组4107号张伙新441423197110054458男1971年10月5日广东省丰顺县建桥镇建桥村东门上巷4108号易锋华431281198301045234男1983年1月4日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4109号黎建510228197401110016男1974年1月11日重庆市铜梁县南城街道办事处两路村2组4110号陈小凤441621198106224824女1981年6月22日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4111号刘辉512926197307046596男1973年7月4四川省蓬安县济渡乡马鞍山村七组三十二号4112号李杰龙440525195905176238男1959年5月17日广东省揭东���玉滘镇东面村松轩公祠十号4113号陈玉华36222219670903177X男1967年9月3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上排路5号3栋602房4114号朱少煌350521197111292052男1971年11月29日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尾园村下楼65号4115号庄培辉350521196411300558男1964年11月30日福建省惠安县洛阳镇下曾村下曾285号4116号张志华442526196512283334男1965年12月28日广东省博罗县柏塘镇石湖村委会下楼角小组3号4117号刘永兵512928196810161813男1968年10月16日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79号4楼5号4118号张晓燕513723197408135409女1974年8月13日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向阳一巷1号附16室4119号项俊山421181198506281911男1985年6月28日湖北省麻城市宋埠镇红梅山村三组4120号李小英45072119810926422X女1981年9月26日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樟家村委会大江口村3号4121号刘付俊玲440881198806126148女1988年6月12日广东省廉江市和寮镇大埇排村5号4122号李平430903198204235122女1982年4月23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石笋乡石岭村蔡家湾村民组4123号姜招阳350521196510153098男1965年10月15日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埔兜村埔兜15号4124号王吉云445221198409241025女1984年9月24日广东省揭东县龙尾镇龙珠村下致象地十巷五号4125号蓝小林362124197410302012男1974年10月30日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池江镇长江村竹斗棚4126号王国辉441302197406305415男1974年6月30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北二街6号1栋二单元404室4127号李彩云441322196708085228女1967年8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邮电局宿舍4128号林仰燕445221199005086027女1990年5月8日广东省揭东县云路镇中夏村新池围二零五号4129号邓先玉432923198101168120女1981年1月16日湖南省道县寿雁镇雁峰村1组4130号刘先兵512921197305252677男1973年5月25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35号6栋2单元301号4131号吴政511324197907282596男1979年7月28日四川省仪陇县瓦子镇解放村二组38号4132号邹泽生513030197109235114男1971年9月23日四川省达州市渠县4133号黄雪琼350521198109192022女1981年9月19日广东省阳春市八甲镇中田村委会河口村06号4134号黄志超44092119750505291X男1975年5月5日广东省信宜市金垌镇六明六蓬村8号4135号黄喜发360428196810165139男1968年10月16日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蔡岭镇洞门村岭上44136号戴海南432930197511207427女1975年11月20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文昌路45号4137号吴其金441622197001150795男1970年1月15日广东省龙川县附城镇水贝街道居委会吉祥一路1号4138号朱信辉441402196511041037男1965年11月4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凤尾园37号4139号蔡继燕513029196810080245女1968年10月8日四川省大竹县余华乡九银村6组4140号彭耀雨440822197705026127女1977年5月2日广东省廉江市和寮镇山背垌村29号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