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苏鹏诉被告冀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鹏,冀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苏鹏,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泉南大街天合嘉园17号楼1单元902室。身份证号:130425197908257712。被告冀军红,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兴达路御景澜弯11号楼1单元1001室。身份证号:130503197405161820。本院在审理苏鹏诉被告冀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苏鹏负担。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