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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苏鹏诉被告冀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鹏,冀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苏鹏,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泉南大街天合嘉园17号楼1单元902室。身份证号:130425197908257712。被告冀军红,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兴达路御景澜弯11号楼1单元1001室。身份证号:130503197405161820。本院在审理苏鹏诉被告冀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苏鹏负担。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