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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大昌粉末涂料厂与陆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台大昌粉末涂料厂,陆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2068号原告:浙江天台大昌粉末涂料厂,住所地:天台县白鹤镇四级电站内。法定代表人:庞学形。被告:陆挺,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台大昌粉末涂料厂与被告陆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台大昌粉末涂料厂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台大昌粉末涂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950元,减半收取6975元,由原告浙江天台大昌粉末涂料厂负担。审 判 长  潘优优人民陪审员  叶行湖人民陪审员  张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邵斌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