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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葛赛琴、史志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葛赛琴,史志远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414号原告: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辞美。被告:葛赛琴。被告:史志远。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葛赛琴、史志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翁 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