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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知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根良。上诉人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下知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按原审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在规定的日期内预交,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下知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奕审判员 潘才敏审判员 徐 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