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志新与江学、武汉市武昌区天海酒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新,江学,武汉市武昌区天海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50-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新,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执行人江学,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天海酒店,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乡向阳村丁字桥82号。法定代表人王道春,该酒店经营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05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江学、武汉市武昌区天海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学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志新经济损失15681.19元;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天海酒店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志新经济损失1845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学银行存款15681.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天海酒店银行存款188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