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鼎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原告庄有志与被告田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有志,田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鼎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庄有志,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华丽,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原告庄有志与被告田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3年11月5日书面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但原告庄有志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有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稳石附法律条文:《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