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执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袁晓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执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袁晓东,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2193123-X。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城东新街。负责人李学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袁晓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袁晓东于2013年9月1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乾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标的为申请执行人袁晓东应得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赔偿损失69968.4元元,诉讼费875元,共计70843.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将该款打入我院账户,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将该款通过转账转入袁晓东提供的咸阳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文审 判 员 王 颖代理审判员 董卫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