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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熊昌碧与李春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昌碧,李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熊昌碧,女,汉族,1953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春发,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熊昌碧与李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春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熊昌碧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春发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3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熊昌碧与被执行人李春发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李春发于2014年1月1日前给付熊昌碧4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00元,未执行到位;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2013)龙泉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