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8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周学印诉刘铁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印,刘铁辉,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8676号原告周学印,男,1974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妮,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铁辉,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府路西澳龙小区3号楼16号。法定代表人岳远峰,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22号。法定代表人马方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洋,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学印与被告刘铁辉、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谊伟业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建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学印的委托代理人李妮与被告刘铁辉的委托代理人沈东源、被告大庆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谊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学印诉称:2012年6月8日17时30分,在北京市大兴区京开东辅路六环桥下,被告刘铁辉驾驶车牌号为黑EB08**、黑E98**挂的大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将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原告周学印撞到,造成原告周学印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下达第395563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铁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周学印无责任。原告周学印的伤情经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发开放伤,腰2椎体骨折。原告周学印于2012年6月8日至2012年6月21日住院治疗了13天。经了解,被告刘铁辉系肇事司机,被告嘉谊伟业公司系肇事车辆实际车主。现诉至贵院,要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周学印各项损失共计114045.3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707.3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2250元、残疾赔偿金729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刘铁辉辩称:对交通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原告周国印的诉讼请求中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不同意赔偿。事故车辆(主车黑EB08**、挂车黑E98**)是我通过被告嘉谊伟业公司购买,我是实际车主,责任应该由我负担。我在被告大庆支公司投保商业险30万元以及第三人者强制险。被告大庆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主车黑EB08**、挂车黑E98**)在我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周国印损失中合理部分我公司愿意赔偿。我公司已经赔偿原告17042.59元的医疗费,根据交强险统一条款第八条约定,住院费、营养费和伙食补助费都属于医疗费,而我公司主车和挂车的医疗费限额共计20000元,所以我公司赔偿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不能超过20000元。原告周国印对其主张的营养费的要求未提供相应证据,我公司不同意赔偿。本案的诉讼费以及鉴定费不在赔偿范围内,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原告周国印是农村户口,相关损失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赔偿。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8日17时30分,被告刘铁辉驾驶车牌号为黑EB08**、黑E98**挂的大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京开东辅路六环桥下时,将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原告周学印撞到,造成原告周学印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铁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周学印无责任。原告周学印的伤情经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发开放伤,腰2椎体骨折。原告周学印于2012年6月8日至2012年6月21日住院治疗了13天。原告周学印在治疗过程中花费医疗费17509.33元,其中被告刘铁辉为原告周学印支付医疗费15802.03元。医嘱建休60天。2012年11月5日,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周学印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为此,原告周学印花费鉴定费2250元。原告周学印系个体工商户王振生雇佣的工人,每月工资3000元。原告周学印婚后与其妻生育一子周建,2000年2月21日出生。另查,被告嘉谊伟业公司为事故车辆(主车黑EB08**、挂车黑E98**)在被告大庆支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该保险单确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商业三者险30万元。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大庆支公司先期向被告刘铁辉支付了原告周学印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17042.59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和驾驶人身份信息、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住院病历、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费发票、劳动合同书、误工证明、交通费发票、户口本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嘉谊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对此次事故责任的认定,被告刘铁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周学印无责任。事故车辆(主车黑EB08**、挂车黑E98**)是被告刘铁辉通过被告嘉谊伟业公司购买,被告刘铁辉系实际车主,故被告嘉谊伟业公司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周学印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即被告刘铁辉应当予以赔偿。因被告嘉谊伟业公司为事故车辆在被告大庆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大庆支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学印的损失,超出限额部分,按照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划分,由责任人予以赔偿,对于被告大庆支公司已经先行支付给被告刘铁辉的款项应予扣除。对于原告周学印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的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至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学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九万九千三百零六元八角;二、被告刘铁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学印鉴定费二千二百五十元;三、驳回原告周学印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九十元,由原告周学印负担一百四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刘铁辉负担一千一百四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