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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安徽奥康置业有限公司与周忠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周忠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98号原告:安徽奥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长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林,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忠秀,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奥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忠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奥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奥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安徽奥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班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