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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6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黄运龙诉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运龙,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6528号原告:黄运龙,男。委托代理人:孙征,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7号弘彧大厦10层1002A室,注册号:110000005164562。法定代表人:吴劲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飞,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运龙与被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图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运龙之委托代理人孙征与被告四维图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运龙诉称:我于2004年12月入职四维图新公司,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四维图新公司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未休年假,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013年5月1日我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维图新公司支付我1、竞业限制补偿金55488元。2、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未休年假工资24146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488元。四维图新公司辩称:黄运龙于2005年8月1日入职我公司。自2008年起共计休14天年假,未足额休年假部分尚未支付年假工资。双方劳动合同中有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已经自行终止。2013年5月2日黄运龙离职。不同意黄运龙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黄运龙曾系四维图新公司员工,自2005年8月起四维图新公司为黄运龙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该合同写明黄运龙工作起始时间为2005年8月1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该合同写明黄运龙工作起始时间为2004年12月17日,且合同第四十四条约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订立《竞业禁止协议》……(二)甲方(四维图新公司)承诺1、从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计算竞业禁止时间期限,竞业禁止补偿费按月支付,月支付额为年支付额的十二分之一,补偿费的年支付额为乙方离职前上一年度工资的50%……(四)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1、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甲方承诺的义务,拒绝(延迟)向乙方(黄运龙)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达到一个月的……”。四维图新公司至今尚未支付黄运龙竞业限制补偿金。就入职时间双方各执一词,黄运龙主张其2004年12月入职四维图新公司;四维图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公司主张黄运龙入职时间为2005年8月1日,四维图新公司提交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上述证据显示黄运龙于2005年7月自哈尔滨某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入职四维图新公司,其中《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写明入职时间为2005年8月1日。黄运龙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四维图新公司分别通过银行打卡和现金方式支付黄运龙工资及工作补助,并提交工资表予以佐证。黄运龙对工资表中的实发数额及工作补助数额予以认可。另就工资表中未列明周期的款项,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系多发款项,黄运龙主张系年终奖金,于每年春节前支付上一年度奖金。双方均认可黄运龙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16.91元。2012年度工资总额为64872.09元。黄运龙主张其2008年起每年应享受年假7天,2010年起每年度应享受10天年假,其休年假14天;未足额休年假部分,四维图新公司未支付其年假工资;四维图新公司认可黄运龙已休年假14天,未足额休年假部分尚未支付年假工资,但主张黄运龙自2008年度至2010年度应享受每年7天年假,2011年起每年享受10天年假。黄运龙提交的《员工手册》显示:在公司工作1-5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7天;在公司工作5年-20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10天;在公司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15天。四维图新公司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黄运龙正常工作至2013年5月2日,当日向四维图新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公司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未按劳动法规定基数缴纳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人现决定于2013年5月2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四维图新公司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5月2日解除,但不认可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另查,黄运龙曾以要求四维图新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竞业禁止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四维图新公司一次性向黄运龙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8258.21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四维图新公司一次性向黄运龙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10812元;三、驳回黄运龙的其他申请请求。黄运龙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海劳仲字(2013)第6604号裁决书、工资表、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入职登记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员工手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黄运龙与四维图新公司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5月2日解除,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就入职时间一节,虽黄运龙主张其于2004年入职,但依据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显示黄运龙原系在校学生,2005年7月毕业,且《员工入职登记表》已写明入职时间为2005年8月1日,故本院采信四维图新公司主张认定黄运龙于2005年8月1日入职四维图新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黄运龙主张其离职原因系四维图新公司未按照法定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而四维图新公司已于2005年8月为黄运龙建立社保关系,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因此本院对于黄运龙要求四维图新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四维图新公司不履行本协议承诺的义务,拒绝向黄运龙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达一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现双方均认可四维图新公司未向黄运龙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本院确认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于2013年6月2日自行终止。四维图新公司应当向黄运龙支付协议终止前一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703元。仲裁裁决四维图新公司还应向黄运龙支付额外的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四维图新公司亦未就此提起诉讼,据此本院确认四维图新公司应向黄运龙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0812元。就未休年假工资一节,四维图新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就黄运龙休假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现四维图新公司与黄运龙均认可黄运龙自2008年起已休年假14天,对此本院亦不持异议。黄运龙于2010年度入职已满5年,而四维图新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在公司工作1-5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7天;在公司工作5年-20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10天”明显带有歧义。鉴于该《员工手册》系四维图新公司制定,故本院做出对四维图新公司的不利解释,从而采信黄运龙主张认定其2008年度至2009年度每年享受7天年假,2010年起每年享受10天年假。现黄运龙已休2008年1月至2013年5月1日期间年假14天,尚有33天年假未休,故四维图新公司应向黄运龙支付2008年1月至2013年5月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8258.21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黄运龙二OO八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三年五月一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一万八千二百五十八元二角一分;二、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黄运龙竞业限制补偿金一万零八百一十二元;三、驳回黄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 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星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