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山西威鹏装饰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潞城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中太设计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1)长执字第108-2号被罚款人:山西中太设计工程公司,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18号。本院在执行(2011)长执字第108-2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依法对该公司经理办公室进行查封,并加贴封条。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私自将本院封条撕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山西中太设计工程公司罚款五十万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1)长执字第108-2号被拘留人:刘天保,男,1963年2月7日出生,山西中太设计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2011)长执字第108-2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依法对该公司经理办公室进行查封,并加贴封条,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私自将本院封条撕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山西中太设计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保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