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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356号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查获,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建国、刘宝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6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黑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沿平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公里附近,被平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5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鉴定意见: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3]650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晓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