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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李翠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翠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1583号 申请人李翠华,女,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申请人李翠华要求宣告程世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翠华诉称:程世清系申请人李翠华丈夫,2005年程世清在北京××郊区寨梓庄附近走失,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程世清下落不明已达8年之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程世清死亡。 经查,程世清,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址湖北省××××组。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李翠华丈夫。2005年程世清在北京××郊区寨梓庄附近走失,后虽经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1月1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程世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程世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2005年程世清在北京××郊区寨梓庄附近走失,后虽经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且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翠华作为程世清的妻子申请宣告程世清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程世清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新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