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陈╳╳关于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李XX。委托代理人罗XX。被执行人陈XX。李XX申请执行陈XX关于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XX依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北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43561.5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0月25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XX的银行存款13000元,该款本院已退给申请执行人。对尚欠债务,本院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陈XX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次程序所查控的财产已处理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403号案件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XX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北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伟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