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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西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西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永昌县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永昌县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于199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2月1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并于1998年11月26日生男孩李虎、2004年4月5日生女孩李英。自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08年4月,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2月1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并于1998年11月26日生男孩李虎、2004年4月5日生女孩李英。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08年4月,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某的陈述以及结婚证、永昌县红山窑乡夹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夫妻不能和睦生活。加之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有五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兴平代理审判员  赵永东人民陪审员  郭成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彦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