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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刑复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3-12-09

案件名称

朱红青故意杀人刑事复核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刑复字第407号被告人朱红青,女,56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羁押、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雅楠,北京市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朱红青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之富、李仕尧、许国花、周仕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3)一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红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朱红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之富、李仕尧、许国花、周仕祥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三千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之富、李仕尧、许国花、周仕祥的其它诉讼请求。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朱红青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之富、李仕尧、许国花、周仕祥均没有提出上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没有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对朱红青的刑事部分判决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朱红青因琐事与同事李某甲(女,殁年49岁)产生矛盾。2012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朱红青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软件园社区317楼北侧平房其与被害人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内及宿舍外附近,持菜刀反复多次追砍李某甲头面部、颈项部、四肢部及躯干部等处,并持菜刀砍击前来劝阻的李某乙头部、臂部等处,致李某甲因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急性大失血死亡,致李某乙轻伤。被告人朱红青作案后,于当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她来北京打工用的是孔某某这个名字,因为她的身份证上的年龄是73岁,她担心到北京打工的时候用人单位不收她,就借了同村一个比较年轻女子的身份证用,名字叫孔某某,在保洁公司上班时公司的人都叫她孔某某。2012年7月27日晚上10点钟左右宿舍的人差不多都睡觉了,宿舍里就亮着靠门口那个灯,其他灯都熄了,她本来也躺床上准备睡觉了,她一翻身看见同宿舍的朱红青右手拿一把菜刀站在李某甲的床前,她当时一害怕就马上从床上站到地上,朱红青手拿着菜刀朝她走过来一句话没说就往她头上砍了一下,她说大姐你这是干什么,朱红青还是往她头上砍,她用胳膊挡了一下,她当时吓呆了,用手跟朱夺刀,也不记得朱砍了她几下,然后她往屋外跑。她一直跑到小区大门口跟保安说快报警,里面杀人了。后来有人帮她叫了救护车,后面的事记不太清了。朱红青砍李某甲的过程她没看见,这是她事后听说的,当时她只看见朱红青手拿菜刀站在李某甲的床前,之后就拿着菜刀过来砍她,然后她就跑出去了。她感觉李某甲跟朱红青之前没发生过矛盾,她也跟朱红青没有矛盾,不知道朱红青为什么要砍她和李某甲。她头上左侧、耳朵处、左胳膊都受伤了。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2年7月27日晚上,当时他正在软件园社区西门门岗值班,大约21时50分左右,有一名老太太捂着头,满身都是鲜血,另外一名老太太扶着她往门口跑,她们经过值班室的时候,对他喊:“快打电话报案,被人砍破头了。”他一看那人确实受伤了,就赶紧打“110”报警了,过了一会警察和“120”的急救车就都来了,那名受伤的老太太被送到医院去了,之后的事他就不清楚了。他知道她们是这小区的保洁员,以前也见过几次,但是对她们并不熟悉。3、证人郝某某的证言:2012年7月27日晚22时左右,和她同住的同事朱红青用刀把另一名同事李某甲给砍了。当日大约19时许,她吃完饭就睡觉了,当时李某甲外出干活没在,其他大约有七八名保洁员都在,之后她就睡着了。大约到了晚上22时左右,她听到好像有人叫喊,被吵醒了,她睁眼一看,吓了一跳,她看到李某甲的床边有血,李某甲头朝下趴在地上,朱红青压在李身上,一手按着李某甲的脖子,另一只手拿着一把菜刀正砍李某甲的头部,她吓得赶紧往门外跑,当时屋里除了朱红青和李某甲就只剩她一个人了,她跑到门口的时候,李某甲对她说:“郝大姐,你别走,你救救我。”她一看李很可怜,就对朱红青说:“朱大姐,你怎么能干这事呢?”然后她一伸手把朱红青手里的刀抢下来扔到地上,朱红青顺手从做饭的案板下又拿出一把菜刀,她吓得赶紧跑了,之后的事她就不清楚了。据她了解,朱和李的关系还可以,李某甲叫朱红青“干妈”,朱红青叫李某甲“干女儿”。4、证人侯某某的证言:2012年7月27日晚大约20时左右,她在宿舍(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社区317楼北侧平房)吃完饭就上床睡觉了,因为当天下雨,大家睡觉都比较早,她们当时有九名保洁员在那住。她刚睡了有一个多小时,就听到李某甲大叫了一声,她以为李做梦了,就说:“你又做噩梦了吧?”但李也没回答,这时,也不知是谁喊了一句:“有人拿刀砍人了!”她吓得赶忙起床往屋门外跑,她起身的时候,听到李某甲的床上有两人扑腾的声音,因为当时很暗,屋里也没开灯,她也没看清是谁就赶紧跑出屋子,跑到对边家属楼的楼道里去了,后来她听有人喊:“抓到了,没事了。”才敢从楼上下来,她听大伙议论,说是朱红青用刀把李某甲给砍死了。现在朱红青已经被警察抓走了。她觉得这两人关系还可以,朱红青叫李某甲“干女儿”,李某甲叫朱红青“干妈”。5、证人武某某的证言:2012年7月27日晚上她在宿舍里睡觉,她的床在靠近房门口一端李某甲的床对面,她听见别人喊了一声,马上就醒过来一看李某甲和朱红青在李某甲的床边抱在一起打架,她说:“干啥呢!”然后就吓得跑出去了,她是第一个跑出去的,直接跑到宿舍房门对面的317楼单元楼道里,后面的事她就不知道了,直到后来警察来处理完她才走出来。朱红青和李某甲平时关系挺好的,没见过她们两个吵架,她来这里干活四个多月都没见两个人闹矛盾。6、证人丁某某的证言:他是北京华业龙腾保洁公司中关村软件园的保洁主管,朱红青、李某甲都归他管理。在7月27日事发前,朱红青主要负责中关村软件园5号楼3层的保洁工作,李某甲主要负责中关村软件园7号楼1层、3层的保洁工作。两人每月工资为1400元,平时几乎不加班,除非有极特殊的情况才会加班,标准还是5.92元一小时。据他了解,她俩关系不是很好,他们这除了基本工资外还有加班费,但是需要加班干的活并不多,所以两人为加班干活的事可能会产生矛盾。另外,两人都到他这告过对方的状,朱红青曾说,李某甲平时打电话、说话的声音太大,影响她休息,让自己去管管。李某甲曾到他这告状,称朱红青曾在宿舍外与别人玩牌,影响小区居民休息了,让自己去管管。所以,他觉得她俩之间的关系并不好。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他是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的医生,病人孔某某是2012年7月27日23时05分来他们医院就诊的。孔某某的左额至左眉弓长约14公分开放伤口,深达颅骨,颅骨可见伤痕。左枕长约7公分不规则的头皮撕脱伤口,深达帽状膜。左耳廓1公分的开放伤,深达软骨,软骨骨折。左前臂长约10公分的开放伤口,深达皮下。他对孔某某的开放伤口进行缝合、止血、清理伤口,做相关的检查。孔某某目前没有生命危险。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他是”999”急救中心清华急救站的医生,2012年7月27日晚上八、九点钟,他们急救站三名同志开急救车赶到中关村软件园社区,因为那里有人拨”999”说有伤者。他们到那里之后在某栋楼1单元1层楼道内先救治一名受伤较重的女人,具体是哪栋楼没记住,那个女人是趴在地上,全身都是血,身上有很多伤口,没有生命体征,已经确定死亡了,没有任何救治价值,所以他们就对那名受伤较轻的女人救治,这个受伤较轻的女人名叫孔某某,50多岁,她是头部、左前臂有刀砍伤,他们对其进行初步包扎后就将其送到清河”999”急救中心进一步救治。那个死亡的女子,四五十岁,身高一米六左右,体型偏胖,他们到现场时她是趴在地上的,后来他们对其进行检查时将她的身体翻过来仰面朝上,他们离开时她的身体是仰面朝上的。伤者孔某某,50多岁,是那个小区的保洁员,他在对孔某某救治的过程中听她说,砍人的那个女的和死的那个女的也都是那个小区的保洁员,是因为砍人的那个女的前几天加了一次班跟领导要加班费,死的那个女的说就加一会班还要什么加班费,砍人的那个女的就记恨上死的那个女的了。孔某某还说她看到砍人的那个女的拿刀砍人,就下床去夺刀,结果她也被砍了。9、证人陆某的证言:他是海淀公安分局中关村派出所的民警,2012年7月27日晚22时左右,他接分局指挥中心布警称:在中关村软件园社区有人持刀砍人。接报后,他与民警吴某某一同出警,大约22时许,二人到达中关村软件园社区西门,进入西门约80米左右,发现一女子(约50岁)手捂头部,称有人将其砍伤,现该人在317号楼北侧,他们二人立即赶往317号楼,到达后发现在317号楼1单元楼门内,站立一名女子,大约60岁左右,右手持刀,全身可见大量血迹,在其身旁地板上,头朝南脚朝北仰面躺着另一名女子,其大约50岁左右,据他观察,该女子还有知觉,该女子身上、身旁地板上均可见大量血迹。他与吴某某劝说该行凶女子将手中菜刀放下,后他们二人将该女子控制住,后询问伤者情况,但躺在地上女子因伤势过重已无法回答任何问题。二人立即将该情况报告指挥中心,指挥中心立即协调急救车辆前往事发地,对伤者进行了救治,但躺在地上的那名女子已被确定死亡,该人身上有多处伤口。另外一名受伤女子被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初步了解,行凶女子因与死者有矛盾,遂持刀将其杀死。后他们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10、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他是海淀公安分局中关村派出所的民警,2012年7月27日21时50分,他与同事陆某所在01车组正在中关村医院一带巡逻,电台里110指挥中心布警,称“海6301车组,现有一‘三级’警情需要处置,在中关村软件园社区有人持刀砍人。”他与同事接到布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根据布警内容,他与同事赶赴事发现场的中关村东路南四街4号中科院软件园家属宿舍317号楼,于5分钟后赶到现场,由保安带领赶到了317号楼1门,同事陆某先下车,他随后停好车后也下了车,他们看到该小区317号楼1门楼口,站着一位60岁左右的妇女,右手拿着一把菜刀,举在半空中,嘴里嚷着“我就砍她,砍死她。”情绪挺激动的。他和同事陆某将1门的楼门关好,防止持刀女子冲出去,然后耐心的规劝她,在劝说她的同时,他和同事陆某趁该女子分神的刹那,将她手中的刀夺了下来,然后戴上手铐,押回了所里,当时大约当日23时左右。那女子持刀砍了两个人。他和同事陆某驾车开进小区,走到进小区门第二个楼时,看见一女子(50多岁左右)捂着脸往小区外走,经询问是被人砍伤的。该女子告诉他们:“砍人的在里边,警察你们快往里走。”随后,他与同事陆某在保安的带领下,来到事发地该小区317号楼1门楼口,除了看见的持刀女子外,还有一女子(50多岁左右)仰面躺在持刀女子身后,头朝南,脚朝北,身下都是血,全身没有活动的迹象,当时看见躺在地上的女子右手腕及右臂处大概有十几处刀伤,肉外翻。捂着脸往小区外走的女子,穿一身白底黑花的类似睡衣的衣服,上穿短袖,下穿长裤。大约1.60米左右,体态偏瘦,肤色一般,短发,上衣左侧有血,只见她拿左手捂着左脸,一直未放下来,身上无其他可见刀伤,操河南口音,大约50岁左右。后期经了解,该女子是中科院软件园家属宿舍保洁员,叫孔某某。躺在317号楼1门楼口的女子,上穿一花色的短袖,下穿黑色的中裤,头部、周身及胳膊上均有血,大约1.60米左右,体态偏胖,肤色一般,右手腕及右臂可见十几处刀伤,其它部位未见明显刀伤,大约50多岁左右。后期经了解,该女子也是中科院软件园家属宿舍保洁员,叫李某甲,四川人。11、证人周仕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他是被害人李某甲儿子,李某甲是他母亲。他同意公安机关对李某甲的尸体进行司法解剖检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命案被害人尸体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8月2日10时11分至2012年8月2日10时20分,在见证人郭富的见证下,辨认人周仕祥认真看了几遍尸体后,清楚的指出存放在31号冰柜内的尸体就是其母亲李某甲,其所有体态特征均与其母亲李某甲一致。12、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海公司鉴(病理)字[2012]第29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1)李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砍伤头面部、颈部及双上肢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急性大失血死亡;(2)现场发现的两把菜刀可形成死者尸体上的损伤。13、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海公司鉴(临床)字[2012]第56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14、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公(京)勘[2012]110108476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15、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海公司鉴(物证)字第[HD2012WZ114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12号(孔某某深色裤子上血迹)、13号(孔某某花坎肩上血迹)检材为孔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04-07、10、11号检材(均为现场血迹)、17号(朱红青深色裤子上血迹)、18号(朱红青深色条纹短袖上衣上血迹)、21号(菜刀2上血迹)检材为李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9号(菜刀1上血迹)检材为混合结果,与孔某某、李某甲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符合。16、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本案的立、破案情况及抓获被告人朱红青的经过。17、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赃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清点记录》:案发后从被告人朱红青手中当场起获塑料把菜刀一把,后又在317楼外拐角处发现朱红青作案使用的另一把木把菜刀,以及其他涉案物品的扣押、清点情况。18、原北京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孔某某、李某甲、朱红青均为该单位员工。19、“999”指挥中心出具的《电话受理登记单》:2012年7月27日21时55分许,急诊中心受理被刀砍伤的李某乙的情况。20、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朱红青的《户籍证明》及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三河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朱红青的自然身份情况。2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害人李某甲的《户口证明》及《法医尸体检验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被害人李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及尸体已被火化,骨灰由被害人的儿子周仕祥领取的情况。2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1)在对中关村南四街软件园李某甲被害案勘查结束后,技术队技术员前往中关村派出所提取被告人朱红青右臂上血迹一处,标记为血迹7,提取朱红青左臂上血迹一处,标记为血迹8,提取朱红青所穿的深色裤子、深色花纹短袖上衣各一件,在朱红青所穿的深色裤子、深色花纹短袖上衣上分别提取血迹各一处,并提取朱红青血样一份。在对被害人李某甲尸体检验过程中,技术人员提取死者李某甲所穿深色裤子、花坎肩各一件,在李某甲所穿深色裤子、花坎肩上各提取血迹一处,并提取李某甲血样一份。在北京市”999”急救中心,技术队人员剪取伤者孔某某深色裤子、花坎肩上血迹各一处,并提取孔某某血样一份。以上提取物品均已送至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检验鉴定中心进行检验。(2)在对中关村南四街软件园李某甲被害案勘查过程中,经初步现场走访,了解该案被害人为李某甲、孔某某,被害人孔某某已被送往”999”急救中心进行救治、现场勘查结束后,技术人员迅速前往”999”急救中心,提取孔某某相关物证,并送检市局法医中心,出具的鉴定中均以孔某某名称标记。后通过侦查部门了解,孔某某真实身份为李某乙,因此,在前期鉴定工作中凡出现标记为“孔某某”的地方均为“李某乙”。(3)“7.27”朱红青故意杀人一案中,关于被害人李某甲的亲缘鉴定问题,因李某甲的亲生母亲已去世,其前夫与其离婚已20余年,无法查找。为此侦查员咨询分局法医尚某某,其答复亲缘鉴定必须同时有父母或者其前夫及子女血样,鉴于此情况无法出具被害人李某甲的亲缘鉴定。23、被告人朱红青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情节、手段等与上述证据均相符,并可相互印证。24、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2012年7月28日5时15分至2012年7月28日5时25分,辨认人朱红青在见证人刘某乙的见证下,在仔细看过后指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软件园社区317楼北侧平房就是2012年7月27日21时许其持刀将被害人孔某某和李某甲砍伤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软件园社区317楼一单元一层楼道是被害人李某甲被砍伤后逃跑,并被朱红青追赶上,最终用菜刀将李某甲砍死的地点。25、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大[2013]医鉴字第019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朱红青诊断无精神病,其2012年7月27日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由于被告人朱红青的犯罪行为,确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之富、李仕尧、许国花、周仕祥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以上证据,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属实,本院经复核予以确认。被告人朱红青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此案系民间矛盾而引发,朱红青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红青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鉴于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朱红青致李某乙轻伤的行为系故意杀人未遂,且其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经查,本案在案证据充分证实朱红青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且原审法院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对朱红青判处了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的刑罚,量刑并无不当。故被告人朱红青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朱红青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朱红青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刑事部分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核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4号以被告人朱红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部分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星审判员 赵勇辉审判员 符忠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