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满成利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成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719号原告满成利,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李绍增,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柳泉花园C区33号楼。负责人布占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合龙,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成利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成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麻建萍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