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谢民一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璐与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璐,廖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769号原告:刘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廖建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刘璐与被告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凡华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建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璐诉称,被告廖建军因买车向原告借款61000元,被告于2011年5月10日给原告立借据一张。双方约定61000元月利息为915元,其中11000元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剩余50000元,9个月之前付清,如果不按期付清,月息按1220元计算。自被告借款至今,分文未付,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1000元,支付利息30195元,合计91195元。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1000元。被告廖建军未答辩。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当事人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法院对原告的证据1、2、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廖建军于2011年5月10日向原告刘璐借款61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璐现金陆万壹仟元整(61000)月利息915元,其中壹万壹仟元(11000)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剩余伍万元(50000)在9个月之前付清,如此借款不按期还清,本人自愿按每月1220元计息,借款人廖建军,2011年5月1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给原告。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1000元,支付利息30195元,合计9119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借款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及利息,因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1000元并支付利息3019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建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璐借款61000元,支付利息30195元,合计911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9元,减半收取1039.5元,由被告廖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帅 微信公众号“”